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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加快构建我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总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学笃用习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多方共治、市场导向、依法治理原则,建立健全我市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规规章政策体系。到2025年,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1.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各区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2.制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各区县责任清单,压实全市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市和区县负有生态环保重要职责的部门及国有企业,明确承担生态环保工作的机构和岗位。
3.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区县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市级与区县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4.着眼我市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突出规划引领,合理设定约束性、预期性目标,纳入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污染防治、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我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科学设置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目标、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促进开展环境治理。
5.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建立健全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制度,积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乡镇(街道)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6.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深化落实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市级例行督察,分区域派驻监察,加强重点区域、流域、行业专项督察,强化监督帮扶、严格督察整改。
7.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实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排污许可证与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环境监测联动监管。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推行排污许可与环评的深度融合,建立排污许可与环评的统一受理、同步办理机制。
8.细化各行业、区域、流域产业准入条件,从源头防治污染。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倒逼相结合,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有序组织现有企业关停并转和改造升级。推行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和污染治理技术升级,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
9.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加强碳市场建设,制定差异化碳排放达峰路径,抓好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降碳。
10.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健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督办管理体系,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全面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确运行,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11.规范引导排污企业依法主动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12.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
13.加强监督,实时公开或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各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进度、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14.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调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生态环保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机制,积极推进能力建设。
15.把生态环保志愿服务纳入区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全市生态环保志愿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精品志愿服务项目。
16.规划建设长江生态文明干部学院,开展习生态文明思想教育培训,把学院建成习生态文明思想实践创新、展示交流、学习研究、教育培训、宣传推广的示范基地。
17.组织编写生态文明建设干部培训教材,把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以及党校(行政院校)培训课程。把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全市国民教育体系,全面优化中小学校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教学资源,推动落实大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教育。
18.开展生态文化理论研究,鼓励市级媒体加大生态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倡导文化艺术界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在“六五”环境日等重大节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持续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企业、进机关。
19.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创建。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20.巩固深化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成果。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加强市和区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1.细化制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清单,编制统一的执法工作规程,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相结合实施污染源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建立跨省界和市内跨流域、跨区县生态环境联合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健全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严禁环境治理采取“一刀切”措施。
22.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统领作用,促进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形成合力,推动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将区县分为三类、村分为三档,精细化推进整治。
23.深入落实“河长制”,全面推行“林长制”,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库、林业管理长效机制。
24.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建立健全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25.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衔接机制。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司法协作,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司法合力。深化检察机关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专门办案力量建设,提高公益诉讼治理效能。
26.健全完善法院纵向全覆盖和审判区域横向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推进在集中管辖地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执行中,探索采取“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措施。
27.推动市域“一区两群”协调发展,对主城都市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实行差异化管控。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聚焦问题和目标,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28.建立健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共建工作机制。推进统一两地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工业项目环境准入管控尺度和细则。推动实行两地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监测数据、监测机构互认,环境管理数据共享。共同推进长江、嘉陵江、乌江、岷江、涪江、沱江等生态廊道建设。共同推动省级以上重点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预警和事故废水防控体系建设。
29.提升生态环境领域智慧监管能力,建立完善全市一体化、智能化的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和智能环保服务支撑体系。构建生态环境数据与工商法人、信用体系、环保税、绿色金融及区域、流域等相关数据对接体系,实现污染源和环境质量动态监控。
30.构建要素齐全、上下统筹、自动预警、服务应用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深化政府、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多方合作机制,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
31.推动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协调机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工作,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
32.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平等、全面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33.制定完善鼓励企业开展环保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支持环保企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出口成套环保设备、开展海外并购,打造重庆制造绿色名片。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
34.争取国家支持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积极争取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推进城市排水厂网一体管理体制改革,理清市、区县、乡镇关系,完善定价、付费、投建三大机制。推动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利用工业污染地块。
35.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推动形成环境服务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落实节约化用水、差别化电价以及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政策。
36.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稳妥推进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与监测体系,发挥价格杠杆引导作用,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37.将全市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重庆)”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38.修订完善《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多项领域实行“逢办必查、触发留痕、奖惩到位”全过程管理。健全完善排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
39.落实国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我市配套激励约束机制。探索推动商业银行将环境风险、碳减排等生态环保指标分析纳入流程。
40.鼓励在有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先于国家开展环境治理立法探索,推动制定修订一批地方生态环境保规规章。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完善我市配套工作机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结合我市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严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以及环境监测等地方标准。
42.严格执行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充分发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作用,强化多部门协同,依法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的全链条监管。
43.推广实施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积极建设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矿山等,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贯穿到生产各环节和全流程。
44.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市各级财政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建立健全市级和区县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45.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46.创建重庆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利用环保投资基金优势,扩大绿色基金投资范围,发挥绿色基金服务作用,探索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国家绿色债券标准,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项目。完善排污权交易工作制度,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
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科学确定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加强跟踪问效、调研指导、督查督办,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固化成效,不断夯实环境治理体系的体制机制法制基础。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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